当涂OK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城市大秀场

查看: 3689|回复: 0

通告(第29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5-16 17: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通  告

(第29号)
 
为全面防范化解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风险,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经研究,参照进口冷链食品对进口非冷链食品实行全覆盖、全链条疫情防控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事进口非冷链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对进入我市的进口非冷链食品,必须查验并保存该批次产品的“四证”(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追溯凭证)。无“四证”的进口非冷链食品一律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销售和储存。

二、生产经营单位采购进口非冷链食品,必须于货物到达24小时前,通过“物防溯源系统”向目的地县区(园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进行报备的,一律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销售和储存。

三、省外首站进入我市的进口水果,报备后按照预约时间进入目的地进口水果集中监管站,落实“全报备、全进站、全检测、全消毒、全赋码”要求,取得出站证明并加赋追溯码后方可用于生产加工、销售和储存。

四、监管站要公示进口水果核酸检测费用及装卸搬运等费用项目和收费标准。进口水果在进入我市集中监管站前的运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发生混装的,同车货物全部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所需的核酸检测、消毒及搬运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五、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应严格履行市场开办方的主体责任,对每一批入场的进口水果严格查验“四证”和本地集中监管站出具的出站证明及赋码信息,证明和信息不准不全的不得入场交易。同时要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户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培训,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六、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不食用来源不明的进口非冷链食品。接触、加工和使用进口非冷链食品过程中注意做好自我防护。

对未遵照本通告规定,不报备、不进站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索证索票不全、经营无中文标签和无“四证”信息进口食品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12345、12315
物防溯源系统网址:
http://akm.ahzwfw.gov.cn/fysjgx-register/index
 

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

2022年5月16日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