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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场所码”的通告(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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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4 09: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场所码”的通告
(第31号)
为科学、精准、高效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强疫情溯源和监测,在前期全市各类重点场所已全面使用“场所码”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广使用“场所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申领“场所码”。 全市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场所,应于2022年8月6日前全部申领“场所码”(具体申领流程见附件2),并下载、打印(或喷绘、写真)、张贴于场所、单位大门入口显眼处,供进入人员“扫码”使用。 个体经营场所在申领“场所码”过程中,如需出具相关证明的,由县区园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二、规范使用“场所码”。 各类场所应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要求,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不漏一人”。 如在查验过程中发现红、黄码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或县区园区疫防办报告(联系电话见附件3)。

请进入各类场所的广大市民主动扫“场所码”,并向场所管理者出示扫码查验结果。 扫码查验结果出现异常时,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对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及其他无操作条件的人员,各场所工作人员可通过询问旅居史,登记身份证、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后通行。

三、严肃责任追究。 场所管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信息核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对拒不执行“场所码”有关使用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扩散、蔓延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重点场所名单;
2.场所码申领流程;
3.县区园区疫防办联系电话。
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
               2022年8月3日

附件1: 重点场所名单

(一)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出口等交通场站、码头、口岸;
(二)宾馆、酒店、旅社、民宿等经营性住宿场所;
(三)商超、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经营场所、农贸市场、邮政快递中转站和网点;
(四)游乐场、网吧、KTV、棋牌室(麻将馆)、密室逃脱、剧本杀、摄影场所;
(五)影剧院、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
(六)健身运动场所;
(七)写字楼、办公场所、产业园区、展出活动;
(八)餐厅(馆)、咖啡馆、酒吧和茶座;
(九)银行、证券等营业场所;
(十)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
(十一)公园、旅游景点;
(十二)图书馆、书店;
(十三)医疗机构、药店、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十四)建筑工地;
(十五)机关、企事业单位;
(十六)学校、教培机构、托幼机构、少年宫;
(十七)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站、殡仪馆、监所; 
(十八)宗教活动场所;
(十九)其他公共场所。
附件2: 场所码申领流程

附件3: 县区园区疫防办联系电话

含山县疫防办      4331431
和县疫防办        5306315
当涂县疫防办      6711256
花山区疫防办      8881712
雨山区疫防办      2232136
博望区疫防办      18155501969
市经开区疫防办    8323997/8322197(日)8323331(夜)
慈湖高新区疫防办  3503165(日)3501156(夜)
郑蒲港新区疫防办  55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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