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罚款。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 1000 元罚款。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规定,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听其他禁放工作人员劝阻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