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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一6旬男子驾考时发病猝死, 驾校和车管所补偿家属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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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14: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马鞍山一年过6旬男子,在进行科目二倒车入库考试时,因为紧张出现不适症状,最终不幸离开人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发后,男子家人在悲痛之余将驾校以及车管所起诉至法院,认为驾校和车管所没有尽到救助等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近日,马鞍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男子考试时猝死 家人状告驾校和车管所


63岁的张明(化名),在体检合格后报名参加了由马鞍山某某驾校举办的C1手动挡驾驶照培训班。


2020年10月28日,张明参加由驾校安排的,由车管所组织的科目二考试。上午9时20分,张明在车管所院内驾驶考试车倒车入库过程中,突发疾病,双手抽搐、表情痛苦。随后车管所巡查人员赶来打开副驾驶车门,由下一个进场的考试学员将张明抬出,并由该学员对张时进行了数分钟施救。后120急救车将张明送往医院救治。10时49分,张明被宣告身亡,死亡原因为猝死(心源性猝死)、高血压病。


事发后,张明的家人将驾校以及车管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3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其家人认为,机动车学习、考试容易让考试人员产生紧张情绪以及诱发疾病,驾校、车管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驾校应配置相应急救人员和急救设施,并对学员进行安全防护和急救措施培训,在张明考试时,更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和告知。


一审:驾校和车管所均有疏漏过错


车管所认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车管所应当在考试场地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张明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出现的心源性猝死,是无法预判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张明发生意外后,车管所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前,就地寻找学员(护士)参与救助。


驾校认为,张明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驾校无直接因果关系,驾校不存在任何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张明的死亡虽与驾校、车管所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机动车学习、考试极易让学员、考试人员产生紧张情绪和恐慌,易诱发疾病或者出现驾车意外,驾校和车管所在对学员和考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时,更应充分尽到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由于驾校缺乏对张明有可能发生身体损伤、突发疾病等事件的预见、没有对张明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意外事件的提醒和注意,在张明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疾病、危及生命安全的意外时,无法或不能于现场实施必要的紧急自救措施。因此,驾校对张明的死亡在施救方面存在疏漏,应负10%的责任。


车管所由于缺乏预见,也未安排现场急救人员随同考试,没有专业医护人员现场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治措施,故对张明的死亡在施救方面存在疏漏,应负20%的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驾校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车管所赔偿15万余元。


二审:均没有过错 两被告分别补偿10万


驾校和车管所均提起上诉。


马鞍山中院二审认为,无论是张明本人,还是驾校、车管所均不能预见张明在考试过程中因紧张、恐慌诱发疾病产生意外猝死的风险,对这一结果,双方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对教练场地、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作出了规定,并非指培训机构在学员考试过程中应当配备急救设施及急救人员。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未要求考试场所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和医护人员。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张明在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车管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多次询问、及时报告、拨打急救电话,寻求专业人员现场施救,已实施了所能做到的救助行为。张明的死亡原因是突发心源性疾病猝死。因此,一审以驾校、车管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认定两被告存在过错,属认定不当。


二审认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考虑到张明疾病系在学习驾驶考试过程中发作,该意外事故导致张明家庭受到伤害和损失,基于社会公平理念,从诚信、互助、济困出发,酌定驾校、车管所各分担10万元的损失。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驾校补偿经济损失10万元;马鞍山市车辆管理所补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来源: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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