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司某某,于2020年8月18 日在长江支流青山河当涂县石桥镇龙塘湾附近水域使用地笼网捕捞,捕获青虾、厥鱼等水产品892克,被当涂县农业农村局渔政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当涂县农业农村局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司某某捕鱼使用的地笼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根据《安徽省农 业农村厅关于同意马鞍山市长江干流及主要通江支流设立禁渔期 (区)的复函(皖农渔函[2019] 640号)的规定,当涂县青山河水域为全流域禁渔区,禁渔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30年12月31 日止。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司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当涂县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司某某达成如下协议: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司某某提供不低于40日的环境公益劳务(护渔),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环 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2894.5元,被告人司某某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赔偿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12894.5元。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司某某承担本案评估费用人民 币5000元(已支付)。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司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前在安徽省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