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实验班或特色班的名义进行择优招生;不得招收特长生。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
(二)严格实施“学位年限制”。自2021年秋季入学开始,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政策”的原则,在我市公办中小学实施“学位年限制”。公办初中实施“三年一学位”,即同一套住宅房,自登记入学之年起,3年内只能安排一名适龄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在学区初中就读。每学年开学时(毕业年级为5月上旬),学校均须负责审验每名学生法定监护人房产权证与户口簿,确保与入学时保持一致。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明确审核结果的运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严格落实均衡分班要求。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分班工作的通知》(马教秘〔2020〕66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办学要求,贯彻“坚持面向全体,办好每所学校、教好每名学生”的教育理念,切实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公、民办初中起始年级,均应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认真研判生源结构、性别构成、师资力量、班额规定、课程资源等情况,制定本校均衡分班方案,并报所属教育局审核备案。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设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各区教育局要建立并实行责任追究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现场监督新生分班工作,同时设立咨询电话及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严格控制公办学校择校现象。公办初中招生必须优先保证本学区范围符合“两个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初中如违规招收择校生,则该生毕业时不得报考市二中和红星中学,同时对违规学校予以通报问责。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五)严格禁止民办学校超计划招生。民办初中必须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在初中毕业时不得填报分配到该校的省示范高中指标志愿。民办初中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六)严格学生学籍管理。一律不准跨学区、跨校借读,严禁学生与学籍分离。民办初中非起始年级学生学籍“只出不入”。各初中学校要根据市教育局派位的学生名单进行注册,严禁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在9月30日前建立电子学籍信息,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并作为三年后进行中考报名的依据。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省示范高中指标生志愿。
(七)严格控制大班额。各区教育局要做好学龄人口预测,准确研判入学形势,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快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加大学位供给力度。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初中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大校额。
(八)严格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区教育局要健全控辍保学机制,高度重视贫困家庭子女入学问题,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资助政策,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因贫或因病失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或到特教学校就读,对不能到校接受教育的要提供送教上门,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
(九)严格落实指标生分配办法。2022年入学的初一学生,到2025年毕业时,我市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将按照我省中考改革方案进行,并继续实施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各初中学校政策,同时对省示范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