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医疗救助对象
补贴标准:
国家标准:
1、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2、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省级标准:
1、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不低于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确定,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根据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
2、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科学确定。
3、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市级标准:
(一)重特大疾病保障。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补充保险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为5000元,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5%;5-10万元段,报销比例70%;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80%;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5%,上不封顶。
(二)分类医疗救助。一到四类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特困人员:无起付线,救助比例为90%;
低保对象:无起付线,救助比例为75%;
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1500元,在起付线以上,救助比例为70%;
监测人口:起付线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救助比例为60%;
一到四类救助对象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救助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最高封顶5万元。
(三)依申请救助。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申领流程:按政策核定
发放时间及方式:“一站式”即时结算
咨询电话:0555-7167668